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这一讲是导论,我想先简单描绘一下我们这门课的知识版图,你可以有个整体框架的了解,为后面的学习做准备,然后我想主要谈谈应该如何来学习刑法。
我们这门课,一共安排了100讲的内容,不要觉得有负担,其实100讲并不算多,加起来也不过20多个小时。你要知道,一般的刑法学教材都在一百万字左右,我写的刑法学教材差不多有两百万字。我在这门课里,把刑法学里面最重要的知识设计成了100个具体的问题,这100个问题具有普遍意义,而且也最有现实价值。
课程的知识版图
课程整体分成了总论和分论两大板块,我们先说总论,总论是分论的基础,也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础。
总论里我们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刑法的基本问题。
一个案件能不能成为刑事案件,就要看这个案件是否侵害了特定的利益,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法益。只有法益受到了人或者单位的侵害,才可能进入刑法的讨论领域。这涉及的,就是刑法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法益侵害。
法益是解释刑法时要考虑的首要内容。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进一步了解刑法的机能、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解释这些基本问题。这就是总论第一模块的内容。
搞清楚了这些基本问题,总论接下来我们就要讨论犯罪的成立条件。
以后我会经常提到,犯罪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点缺一不可,少了哪一个都不成立犯罪。很多我们看起来是犯罪的行为,往往只是符合了某个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具有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仍然不成立犯罪。
比如,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了,我们就会说张三的行为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那是不是张三就一定成立故意伤害罪了呢?还不一定。
比如我先问你,如果张三打伤李四,是因为李四正在抢劫张三的钱包呢?说到这里,你可能会说,这是正当防卫吧?对,这里是要考虑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是成立正当防卫的话,那张三打伤李四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也就不成立犯罪。
除了正当防卫之外,还有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等,这些在刑法学上叫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成立违法阻却事由,也就不构成犯罪。关于这部分的内容,我也在后面的课程里设计了具体问题来分析,这里就不展开了。
好,我们接着刚才的案例往下说,如果张三打伤李四的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也没有其他的违法阻却事由,他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吗?也不一定。
比如,如果张三是个完全不理解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就算他无缘无故打伤了李四,我们也不能给张三定罪。因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能力,即便他做了错事,我们也没办法在刑法意义上谴责他,这就是有责性。
刚才说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都是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内容。当然,具体的判断过程还会涉及到更多的变量和可能性,我在这部分设计了20多个问题,相信你听完这些问题就能搞懂这部分内容了。
撇开刚才说的张三的防卫行为,我们来继续分析。还是假设先有李四抢张三钱包这个事儿,那你肯定会关心李四是否抢到了钱包,这一点刑法也关心。
如果李四抢到了钱包,就叫做抢劫既遂;如果因为张三的反抗,李四没抢到,那么这时候李四就叫做抢劫未遂。如果李四发现张三可怜,心生怜悯,不想抢张三钱包了,那就是抢劫中止。这里提到的既遂、未遂、中止,在刑法上都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
好,咱们继续。现在,又发现了其他隐情。原来,是王五唆使李四去抢的张三。那么,这个时候,抢劫就不是李四一个人干的了,还涉及到王五。像这种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刑法上称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可能成立正犯或共犯。
这里面还有更细的划分,现在我们就只说王五,他应该属于共犯里的教唆犯,因为是他唆使李四去抢钱包的。
到这里,案子还没结束。再假设一下。王五叫李四去抢张三的钱包,可这个李四,不仅抢了张三的钱包,还在抢劫张三的过程中,扒光了张三的衣服,对张三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时候李四侵害的法益就不只是财产法益了,还有人身法益,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李四犯了几个罪,还有,唆使李四的王五要不要对李四的强制猥亵行为负责呢?这就是共犯、罪数部分我们要讲的内容了。
刚才说的故意犯罪形态、共犯、罪数,这都是总论第三模块的内容。
上面这些就是总论要讲的内容,再说分论的部分,分论一共设置了六个模块,我挑选了司法实践中最有争议、生活中最常遇到的50多个问题,通过分析这些具体问题,来和你一起了解相关罪名的认定和处罚。
你可以先来感受下这些问题,想想答案,比如,违反妇女的什么意志才能成立强奸罪?盗窃必须秘密实施吗?机器能被骗吗?近亲属包庇犯罪分子的,也成立包庇罪吗?受贿之后退还了就不构成受贿罪了吗?等等。
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
那我们要怎么搞清楚这些问题呢?这就涉及到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了。
首先,你当然要尽可能熟悉刑法的重要条文;但是光看条文肯定是不够的,你还要联系具体案件和社会生活事实,才能发现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你还要不断训练自己的“判案”能力,也就是判断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对应性、符合性的能力;“判案”的过程里,直觉是很重要的,你要利用好直觉,但是,你也要防止错误的直觉,这会导致错误的解释结论。
当然,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你要心中永远充满正义,永远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这是我们刑法人的使命。
光这么说比较抽象,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还原一下这个过程。
这个案例之前在网上也引起过很多讨论,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
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既遂。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
你觉得这个案例里,雇人强奸的张某和实施强奸的刘某,构成犯罪吗?
你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被刘某强奸是活该,人是她自己找来的啊。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强奸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强奸,被强奸了也活该,强奸她的人不犯罪。
我们不要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犯不犯罪的理由;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你如果对刑法比较了解,可能会说,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这就像我让张三去偷东西,结果张三恰好偷了我的东西,这种情况张三就不构成犯罪。你说得没错,你刚举的这个偷东西的例子里,张三确实可能不构成犯罪。
你采用的这种类比的方法其实也是个学习刑法的好方法,也就是把有争议的案件和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比较。
但是,类比一定要恰当。你让张三去偷东西,张三却偷了你的东西,这其实至少要分两种情形的:
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偷东西,你俩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张三,然后张三偷了你的东西,还把你的东西据为己有,没有还给你,在这种情形中,你肯定有财产损失的,而且张三拿走你的财物不给你,也肯定违背你的意志,先不说你的教唆行为是不是构成盗窃罪,偷东西的张三当然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去偷东西,你俩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你,结果张三不小心偷了你家的东西,然后他把偷来的东西还给了你,你并没有财产损失,这种情形下才有可能认为你们两人都不构成盗窃罪。
那你想一想,刚才我们说的那个强奸案,刘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和哪一种情形类比呢?显然是前一种情形吧,因为确实造成了法益的损害啊。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刘某的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了。所以,学刑法一定要善用比较,既要比较法条,也要比较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结论公平合理。
那么,刚才这个强奸案里,教唆别人强奸的张某构成犯罪吗?
有人会说了,刘某和张某都构成犯罪,因为刘某是强奸既遂,而刘某的强奸既遂是由张某教唆的,那么张某就是教唆既遂。
这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再仔细想想就有问题了,一个人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这能构成犯罪吗?比如,一个人故意毁坏了自己的电脑,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那么,刘某强奸了张某,你可以说刘某构成了强奸既遂,但是,进行教唆的张某就不能对这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
你要记住,犯罪的实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自己的利益。所以,学习刑法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不过,刚才这个例子里,张某还有可能对陈某构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你看,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例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而我们必须要得出最公平最正义的结论,在这个追求最优解的过程里,就需要大量反复练习和独立思考,而在后面的100讲课程里,我们就会不断学习这些方法,并且灵活地去运用。
好,下一讲开始我们就先进入到总论部分,先看看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刑法的机能到底是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呢?
我们下一讲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