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刊词 |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转述师:徐惟杰

你好,欢迎来到《刑法学100讲》,我是张明楷。

可能许多法律人知道我,不过,在这里我还是想跟你正式介绍一下自己。

我现在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40多年来我从事的唯一工作就是研究和讲授刑法学。法律专业的朋友可能看过我写的《刑法学》教材,上下两册一共1200多页,190多万字,封皮是黄色的,所以,学生们给这本教材起名“太皇太后”,我想,这应该是个爱称。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说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也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司法考试通过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

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科中最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甚至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你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可能要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刑法典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一个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典,就按照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去分析案件,按照法条的规定去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了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我就问你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你手上的案件就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呢?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致死呢?你要知道,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而且,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远比你想象的更复杂。我举个例子,我们知道,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那我要问了,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呢?

或者反过来,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呢?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行为人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典上确实是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情要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去推理。

所以啊,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你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光熟悉法条可不够。要想得到一个正义的结论,首先你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比如刚才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实际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这时候你可能会先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啊,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的是妇女啊。

好,我们来看看你这个预判对不对,按照这个预判,你就要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去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

接下来,你要做的就是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在刚才的例子里,如果你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15岁的男性啊,他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

这时候,就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个案情是不是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那我们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人的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自由的故意。那我们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人的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你看,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地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地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最终才能形成正义的结论。

而在这个过程里,最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又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

举个例子啊,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盗窃罪,当时法律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有体物,比如货币、汽车、金银首饰这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慢慢发生了变化,一些虚拟的财物跟普通财物具有相同的价值。

那问题就来了,比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能成立盗窃罪吗?如果你认为可以成立,那么盗窃罪的对象,也就是对“财物”的解释就不能再局限于“有体物”了。

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挖掘和再次解释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

说到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这就是刑法学最考验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了。

刑法的铁律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算犯罪,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一点。

但有的时候,你可能会觉得,如果严格按照法条,好像没办法得出正义的结论。比如,刑法明文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加重犯,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比一般的抢劫犯更重。

但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该怎么处理呢?如果你认为只能把“冒充军警人员”解释成假的军警人员,那么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是不能成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个加重的法定刑的,只能成立一般的抢劫罪。

但你再想想,就会觉得这里有问题啊。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肯定比假的军警人员抢劫,危害性更大啊,怎么定罪量刑还轻了呢?

其实会造成这种结果,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穷尽对法条的解释可能。

我相信你对刚才说的这个情况,应该也会有这么一个预判,那就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应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面临一个解释上的难题,就是:怎么把“真正的军警人员”给包含在“冒充军警人员”这个法条的文字含义之内呢?

我想到的办法是,把“冒充”这个词拆分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这层含义,那么就可以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了。这是我的解释方法,或许等你学习完如何解释刑法,你会有比我更好的解释方法。

说到这里,我更想强调的是,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经常有人说,司法人员办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

更重要的是,刑法学关注的不仅仅是个别人的命运,而是关乎着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最紧要的问题。因为刑法划定了这个社会关于自由的边界,也划定了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边界。

所以我相信,只要一个人开始试图了解刑法学,他一定会乐于思考刑法学提出的问题。

我也相信,我们身边那些真正善于思考的人,一定也在生活中践行着刑法学的这套思维模式,就是用严谨的逻辑去解决复杂的问题,就是用智慧去追求正义。

我们既要为了正义去寻求最优解,同时这个追求最优解的过程又是极其严谨和复杂的。这就是刑法学的艰难之处,但这也是刑法学的魅力所在,同样也是学习刑法学的乐趣所在。可以说,刑法学就是人类智慧的高峰,是每个人都应该攀登的高峰。

为了和你一起攀登刑法这座高峰,我在课程里一共设计了100个具体的问题,每个问题我都会尽可能通过案件来拆解刑法的思考过程,我希望这门课能带你体验深度思考的快乐。

最后,我想重申的是,学习刑法学的过程,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我一直坚守的情怀。我相信,公平正义也一定是你内心的追求。而学习刑法学,就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好,欢迎你加入《刑法学100讲》,我们课程里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