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拐卖两性人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转述师:徐惟杰

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通过前面几讲,我们知道,犯罪由不法和责任构成,认定犯罪,必须是从不法到责任的阶层判断。这一讲,我们就来具体讲讲,不法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问题。

在刑法理论中,不法,指的就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讲暂且先把违法阻却事由放在一边,咱们只看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比如,我问你一个问题,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的对象必须是妇女。那拐卖两性人的,到底符不符合“拐卖妇女”这个构成要件呢?等你听完这一讲,就知道该如何判断了。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步骤

当我们问某个行为是不是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需要思考的是,这个行为是不是满足了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

比如说,要判断行为人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就需要先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满足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行为是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是否属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行为人是否“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撒谎的内容是否“与案件有重要关系”。这些要素都是构成要件要素,它们的有机结合就是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从这个例子你会发现,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符合某个罪的构成要件,其实分了三步:

首先,要去解释刑法分则里规定的这个具体罪名,它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步,要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提取事实;

第三步,再判断这些事实是不是满足这个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

换句话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并不是整体的判断,而是分步骤的判断。

说到这里,你可能发现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法理学上定罪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一致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也就是刑法的规定是什么,这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

不过,在进行三段论的推理前,你必须有一个预判,并且根据这个预判找出大前提。如果没有预判,你是不可能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因为如果没有预判,你就不可能找到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大前提,或者说你不可能找到构成要件。所以,预判准确与否就太重要了。

如何判断案件的事实情况

问题一旦分解,就会变得容易一些。知道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步骤,接下来还会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到底包括哪些?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案件的事实情况,是不是具备构成要件的所有要素?

咱们先看第一个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哪些内容?比如,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这都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这必须要根据刑法分则里某个罪名的罪状是怎么描述的来具体判断。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的罪状为“故意杀人”,那么构成要件要素就包括行为人、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行为对象是“人”。

更重要的问题是第二个,如何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是不是具备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呢?你需要把握几点:

第一点,构成要件符合性,并不是指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一模一样,而是指案件事实并不缺少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要素。有的人遇到疑难案件时开玩笑说,行为人犯的罪不规范,意思是说,行为人犯的罪与构成要件并不是一模一样的。这其实很正常的,没有人在犯罪前先看刑法,并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去实施犯罪。

第二点,案件事实少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一定不符合构成要件。反过来讲,如果说案件事实具备了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全部要素,也具备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那就符合了这个罪的构成要件。

你可以比较下面两个例子: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甲男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从妇女手中夺取提包的,就满足了抢劫罪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这便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甲男假装自己是警察,谎称妇女的提包中有毒品,而让妇女将提包交给自己的,由于只是一种欺骗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手段要素,甲男的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需要再判断甲男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比如,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的,虽然具备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素,但是却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中的“伤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这个结果要素没被满足,这就是说,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全部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点是,如果案件事实要素多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当然也符合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考虑行为是否会另外满足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触犯其他罪名。

我举一个具体的简单的例子来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什么呢?

我们先看为什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含有三个要素,分别是,“行为人”,“窃取行为”,再加上行为对象,也就是“他人财物”。显然,甲这个人就符合盗窃罪的行为人要素,甲窃取公共财物的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窃取行为要素,以及甲的行为对象“公共财物”也符合盗窃罪的对象要素,也就是“他人财物”。

那么,这个时候,甲行为的全部要素中的一部分已经能够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就可以肯定,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你不要忘了,甲的行为里面,还有多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这两个事实要素没有评价,所以,甲的行为虽然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也可能满足其他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甲的行为同时也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咱们具体分析一下。贪污罪的罪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就包括:“行为人”这个要素,加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个要素,再加上“利用职务之便”这个要素,还有“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方式”这个要素,以及“公共财物”这个要素。

那么,甲的行为的全部事实,恰好满足了贪污罪要求的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讲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甲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难道要定两个罪名吗?并不是这样的。你会发现,虽然甲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贪污罪却能够更全面的评价甲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我还要多说一句,其实构成要件要素基本都是用来表明违法性的,只有把这些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全部评价了,才能说是公正的。如果只给甲定盗窃罪,就显然没有充分评价甲实现的违法要素,所以认定为贪污罪才是正确的。

那理解了这个原则,咱们再回过头来看开头提出来的问题,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两性人能不能评价为妇女这个对象要件呢?

正确的答案是,行为人拐卖两性人的,仍然能够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两性人既具备男性生理特征也具备女性生理特征,那就意味着,已经满足了拐卖妇女罪里面“妇女”这个要件,至于多出来的男性生理特征部分,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因为我们刚才讲了,案件事实多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影响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好,现在你应该已经知道如何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要素,是不是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了。

那我们再回顾下定罪的过程,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小前提,最后的定性是结论。我们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时候,应当把法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把具体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正确结论。

那么,如果反过来,把事实作为大前提,把法律作为小前提,会出现什么情况?

你来看这个例子怎么处理。甲公司的管理层集体协商,由甲公司员工张三和李四将竞争对手乙公司的高科技设备偷了过来。很多人会说,这是单位盗窃,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所以,既不能处罚单位,也不能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只能宣告无罪。

这种判断,是把案件事实当成了大前提,先把案件事实归纳为单位盗窃,然后把刑法规范作为小前提,刑法规范中没有单位盗窃,最后就得出了无罪的结论。也可以认为,这种判断是没有根据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来归纳案件事实,导致案件事实不可能与构成要件相吻合。

所以,颠倒大前提和小前提,这种逻辑推理就是错误的。就会变成:“想入罪便入罪,想出罪即出罪”。

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在遇到所谓单位盗窃案件的时候,首先预判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并且明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再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然后判断案件事实是不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结论。

如果按照这个顺序判断,这个案例中的张三、李四的行为就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张三和李四,就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甲公司的管理层承担盗窃罪教唆犯或者共同正犯的责任。

好,这一讲就到这里,相信你已经掌握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方法,下一讲我会介绍不作为犯的内容,咱们下一讲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