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 犯罪的构造(下):犯罪的构造是“不法且有责”吗?
转述师:徐惟杰

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

上一讲我们讲了犯罪构造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赞成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对于犯罪构造这个问题,我比较认同德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也就是大陆法系的通说。

那么,大陆法系的通说是什么呢?大陆法系的通说是,犯罪的构造是不法且有责,也可以说是不法和责任,我们通常称之为阶层论。

注意,这里的“阶层”,不是我们通常说的“社会阶层”的那个含义。之所以叫阶层论,就是因为分成了不法和责任这两个层次。

什么是不法和责任

好,在具体介绍阶层论之前,我讲两个案例,你先直观的感受一下什么是不法,什么是责任。

第一个是,歹徒要抢劫一个女孩,女孩反抗过程中,把歹徒推倒,歹徒死亡;第二个是,一个7岁的小男孩,嫌自己2岁的妹妹太吵,把妹妹从10层的高楼扔了下去,妹妹死亡。

你肯定知道,这两个案例在刑法上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我问你,他们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一样吗?对他们的行为,我们的评价一样吗?采取的措施一样吗?

我先稍微剧透一下,第一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不法层面的问题,第二个例子不构成犯罪,是责任层面的问题。这一讲我们讲了犯罪的构造之后,这些问题你就能弄清楚了。

犯罪的构造是不法和责任,不法和责任要严格区分。不法是什么呢?按照我的观点,不法基本上是一个客观的判断,凡是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并且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就属于不法。

像行为啊、结果啊,都是表明不法的要素。所以,不法由两个内容构成:一是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行为是不是“不法”是客观的,不需要考虑你有没有责任。13岁的人杀了人也是违法行为,只不过这个13岁的人没有责任,我们不能用刑法去谴责他。

那责任是什么呢?责任实际上就是可谴责性,就是能让做了不法行为的人,对他的行为负责。按照我的观点,责任要素包括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还有期待可能性。

用不法和责任来理解犯罪的构造

那么用不法和责任来理解犯罪的构造,有什么理由呢?我简单列举三个方面:

第一个,我认为,犯罪是由不法和责任构成,这具有哲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根据。哲学上讲责任的时候,有因果的责任和道德的责任。

举个例子:说甲故意把主人家的名贵花瓶给打碎了,这是一种情况。另外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只猫,把主人家的名贵花瓶打碎了。因果的责任是讲这个结果的发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在这两个例子中,甲和猫都有因果上的责任,实际上就相当于我们刑法上讲的甲和猫的行为都造成了法益侵害。

那么,道义的责任或者道德的责任讲的是什么呢?这是讲我们可以谴责谁,这个责任就相当于我们刑法上讲的责任。我们刚举的两种情况下,你看,第一种情形设定的是甲有意把主人家的花瓶打碎,那我当然要谴责甲。

但是第二种情形,猫打碎了花瓶,你能谴责它吗?哲学上的因果的责任,对应的就是刑法上讲的不法或者说是结果的归属,专业术语叫客观归责;接下来哲学上的道义的责任,对应的就是刑法上的责任,叫主观归责。

再看看社会心理学。在社会心理学上,我们要谴责一个人的时候,首先看他做的是不是个坏事情,如果做的是个好事情,我们不会去谴责这个人,只有他做的是个坏事情的时候,我们再去判断要不要谴责他。

比方说,三岁小孩吃饭的时候,把碗摔在地上摔破了,妈妈就问,你怎么搞的?!这个时候,天下的所有小孩,回答都一样,“我是不小心的,不是故意的。”从来没有小孩说碗摔坏了真好!小孩子知道碗摔坏了是坏事,是不好的事。

但是呢,小孩也知道,你不要谴责我或者不要谴责得太严厉,因为我不是故意的,我的责任比较轻,你看,这里面的坏事和责任就是分开的,同样,刑法上的不法和责任也应该分开,一个事情是好事还是坏事,和做这件事的人有没有责任,要分开来,而且要先判断事情的好坏,再去看做事的人能不能被责怪,这个道理,小孩都懂。

好,我们再说应该按照不法和有责来理解犯罪构造的第二个理由。不法和有责的区分,和刑法规范的两个机能也是对应的。

我们前面讲过,刑法规范的两个机能,一个是法益保护机能,一个是自由保障机能。不法对应的就是法益保护机能,凡是侵犯法益的就是不法,但是如果只要侵害了法益就会被刑罚处罚,我们就没法做事了。

比如说,一个人做事的时候小心谨慎,小心谨慎还是不可避免的致人死亡了,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如果主观上没有任何可谴责性,还是会受到处罚,那他以后做事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我无论如何小心,都要被处罚,那我还敢做事吗?就像开车,你在高速路上完全按照交规行驶,突然一个行人横穿高速路,你把行人撞成重伤,如果还要你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那谁还敢开车呢?

所以,要有故意,或者有过失,也就是能责怪做这件事的人的时候,有责任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这样,我们才有自由行动的余地,才不至于担惊受怕,什么也不敢做,对吧。所以,责任就是为了保障我们的自由,这个刚好就和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对应起来。

还有第三个理由,按照不法和责任来理解犯罪构造,就意味着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就是说一个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造成了某种结果,但是因为一些事由,排除了它成为违法行为,所以,违法阻却,就是不违法;

对应地,责任阻却事由,就是说一个行为虽然是不法的,但是因为一些事由,排除了行为人有责任,所以,责任阻却,就是没责任。

这两个区分意义太重大了,为什么呢?一般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即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是合法的。比如,正当防卫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刚才说了,违法阻却,就是不违法,是正当的,那我们就不可以制止、阻止,更不可能防卫。

再来看责任阻却,责任阻却就意味着,他的行为还是违法的,只是没有责任,我们才不能对他适用刑法上的处罚。但是,虽然没有责任,但行为还是违法的,那我们就可以制止、阻止或者防卫他的行为。

比如,一个精神病人拿着机关枪扫射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阻止,因为虽然刑法没办法处罚这个精神病人,但那仅仅是因为他没有责任,他的行为本身还是违法的。

你们一定要记住,合法的行为我们不可以阻止、制止,更不可能防卫。但是对违法但没有责任的行为,我们可以阻止、制止和防卫。

但是,如果按照四要件理论,不区分违法和有责,就没办法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因为按照传统四要件理论的要求,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才是违法的。而精神病人进行的不法侵害,因为精神病人欠缺主观恶性,那按照四要件理论,他的行为就不叫不法侵害,既然如此,就不能直接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四要件理论要求,如果知道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是精神病人就不能防卫,如果自己能逃避的也不能直接进行防卫。那我要问一句,如果你知道是精神病人又不能逃避,是防卫还是不防卫呢?

如果我们区分了不法和责任,那就变得很简单,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我们当然可以防卫,因为即便没法谴责他,也不影响他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违法行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当然啦,现在也有人认为,对精神病人只能实行防御性的紧急避险,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得己时才能对进行不法侵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反击。但即使是这样,也必须承认精神病人的行为是不法的,否则,如果认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怎么可能对他进行反击呢?

不法和有责的关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不法和有责是什么关系呢?

可以这样说,不法和有责是一种递进的、阶层的关系,犯罪是有责的不法。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不法和责任的关系是,先有不法,然后再去判断这个实施不法、造成不法的人,他能不能、该不该对这个不法承担责任,这是一种递进的、阶层的关系。

既然是这种阶层关系,就一定会存在有不法但没有责任的情况,而不会出现没有不法但有责任的情况。所以这个责任一定是建立在不法基础上的责任。正是因为这种阶层的关系,所以,我们将大陆法系的通说称为阶层论。

从不法再到有责,这也是我们认定犯罪的正确顺序,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会在下一讲中专门来讲。

我们回到开头提到的两个例子。一个是女孩抵抗想抢劫她的歹徒,造成歹徒死亡,一个是7岁的孩子摔死了自己2岁的妹妹。现在你知道了吧,第一个例子中的女孩是正当防卫,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在不法层面就不满足犯罪的构造。所以我们不能制止,更不能处罚。

而在第二个例子中,我们不处罚摔死自己妹妹的7岁孩子,是因为他年纪小,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虽然杀人行为已经满足了“不法”,但他却不具备“有责性”。我们没办法谴责他,谴责他也没有意义。但这并不表明他行为本身是法律允许的。对这个孩子的行为,完全可以阻止、制止。

总之,犯罪的构造是不法且有责,犯罪是有责的不法。判断是否成立犯罪,要先看行为是不是满足不法,不法的前提是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后再判断行为人应不应该对这个不法承担责任。

好,关于犯罪构造的问题我们就介绍完了,下一讲我会基于阶层论的观点,来具体介绍犯罪的认定顺序。下一讲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