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
转述师:徐惟杰

你好,欢迎收听《刑法学100讲》。

我们第一讲就讲了,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刑法要发挥保障人权的机能,就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我们这一讲要讲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咱们这一讲标题里的这个问题,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就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那我们就还是和上一讲的讲法一样,我先带你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原理,再来解答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这个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它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是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受刑罚处罚。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也是宪法原则。

为什么要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铁则呢?这背后的根源其实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我先介绍民主主义。民主主义的核心要求是,国家的重大事务都应该由国民自己决定,包括法律,也都应该由国民自己制定。所以,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这些重大问题要由国民自己来决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都应该反映国民的要求。

既然刑法体现的是国民的意志,那你说它保护谁的利益呢?当然也是国民的利益。不恰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就一定会侵害国民的自由。类似的内容,我在第一讲里也讲过。

好,再来讲第二个思想来源,就是尊重人权的思想。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和相应处罚,所以国民才能够根据刑法,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才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会不会受到刑罚制裁,而感到不安。这就是尊重人权思想的体现。

显然,要使国民能够根据刑法事先预测自己是不是犯罪,就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除此之外,尊重人权还要求,禁止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犯罪了怎么处罚,只能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衡量,而不能用行为发生后颁布的新法律。

因为如果总是用未来的法律,那在行为发生的当时,国民就根本没有可能去预测行为的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讲到刑法的溯及力的时候,还会详细讲到。

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尊重人权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要求,就是禁止类推解释。

什么是类推解释呢?

类推解释,指的就是刑法上没有规定某种行为,但是解释者却说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用这个作为理由,把这些行为对照刑法分则里相似的条文,来定罪量刑。

比如,刑法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虽然“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具有相似性,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不能做出“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这样的解释结论,否则就是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

刑法为什么要禁止类推解释呢?因为类推解释会严重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你想,一部刑法颁布后,国民就可以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也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但是,如果把一些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根本不可能想到的事项,也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那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这就会导致国民行为的不安定性。类推解释就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这里需要你注意的是,虽然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但是扩大解释却是刑法所允许的。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比如,把刑法规定里的“财物”,扩大化到财产性利益,这就是扩大解释,是允许的。

你可能会问,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都会造成处罚范围偏大,为什么扩大解释就是被允许的呢?这是因为,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有着本质的区别。

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某个用语不太常用的解释,但一定不会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的结论一定还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却相反,类推解释的结果完全超出了用语可能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那我们怎么判断一种解释是不是类推解释呢?其中的要点有很多,我只讲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处罚的必要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把这种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这种解释被认定为类推解释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当然,无论如何解释,都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比如说,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那么,组织同性间卖淫的行为,对社会性风俗的侵害不比组织异性间卖淫的侵害小,而且现在组织同性间卖淫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对组织同性间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必要性就高。那么,把组织卖淫行为解释为也包括组织同性间卖淫,就不会被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合理的扩大解释。

第二要考虑的是用语的发展趋势。如果解释结论符合用语的发展趋势,那一般就不认为是类推解释。比如,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对象是“信件”,那电子邮件算不算信件呢?随着时代的发展,信件也开始信息化、网络化,用语本身的含义也会发展变化,那么把侵犯他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就不是类推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个要考虑的是一般国民的接受程度。如果某种解释结论让人感到特别意外,那就表明,这种解释结论有可能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属于类推解释。反过来说,如果某种解释结论国民完全可以接受,国民甚至要求这样解释,一般来说就不是类推解释。

不过,我还是要反复强调,不管处罚必要性多大,也不管国民如何要求,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就属于类推解释。

你要知道,刑法用语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启示作用,也就是启发我们如何发现法条的真实含义。比如,这个地方为什么用这个词而不是那个词,为什么有的条文使用“假冒”一词而有的条文使用“冒充”一词,二者会不会不一样呢?你要思考并从中受到启发,这样才能体会到学刑法的乐趣。

另一个是限制作用,也就是不允许我们超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去思考、去解释。比如,国民普遍使用“语言暴力”“冷暴力”概念,但是,暴力必须是有形力,如果认为刑法分则中的“暴力”包括“语言暴力”与“冷暴力”,则必然是类推解释。当然啦,由于用语的含义是在发展的,所以,一个用语可能具有哪些含义,又必然是有争议的。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好,现在我们回到题目中的问题。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虚拟财产要么是花钱买来的,如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要么是劳动挣来的,具有财产价值。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而且,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离不开虚拟财产。既然如此,对于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就有必要处罚。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在这一点上,你不要受德国、日本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的影响。德国、日本刑法与刑法理论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所以,他们的财物仅限于有体物。这种区分虽然由来已久,但现在看来,这种区分未必那么理想。

可是,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

我还想说的是,我们没有必要就有体物、财产性利益与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三套理论体系,实行三套不同的定罪量刑体系,而是可以将三者均归入财物,建立一体化的理论体系与一体化的定罪量刑体系。

最后,现在大家对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似财产都不陌生了,大家都完全接受了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既然如此,把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就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没什么人会觉得意外,所以把盗窃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就到这里了。

下一讲,我们还会讨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成人之间秘密进行的群体淫乱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这涉及的是法益保护主义的内容。

我们下一讲见!